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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评析


来源:中国铁艺网   发布日期:2007-05-11
 

    事件4月3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2007年第41号公告《对部分钢材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下简称政策),公告内容有六条,核心内容是:决定从5月20日起对83个编号目录的钢材产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规定只限于一般贸易出口贸易方式的企业须向省级发证机构申请,所列钢材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许可证有效期为许可证签发之日起3个月有效。同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按《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该公告发布后市场存在不同看法有的甚至出现误解,钢铁股股价表现似乎受到此消息压制,为此我们与中钢协的相关领导、出口商及出口量较大的主要钢铁上市公司充分交流了看法,总体认为影响较小。

    基本要点..政策出台背景:我们认为是落实国家钢铁产业政策、贯彻节能减排污染要求、减少国际贸易摩擦、平衡国际贸易收支平衡的现实选择。这是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64号)之后紧接着发布通过出口许可证管理(详见附件)进一步规范出口管理限制出口总量又一措施,若附加配额及资质限制将是最有效控制钢铁出口的“杀手锏”。4月10日发布的关于调整钢材出口退税通知要求从2007年4月15日起,将进出口税则(2007年版)第72章中的部分特种钢材及不锈钢板、冷轧产品等76个税号,出口退税率降为5%;另外83个税号的钢材取消出口退税。目前出口退税政策效果还未体现但国家预判可能达不到控制出口总量目的,才出台该出口许可证管理政策。

    政策影响评析:总体可以概括为属于一般许可,没有涉及出口资质、数量(配额)及操作细则等实质性问题,属于“一单一议”模式增加出口预报审核程序,变钢材出口管理的“事后管理”为“事前管理”,主要目的是规范出口秩序、为下一步是否采取出口配额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因为没有具体配套的实施细则出台,所以仅从政策本身看不会对大型钢铁出口企业造成实质性影响,但对小贸易商、民营钢铁企业及靠“搭大企业出口便车”出口的企业因增加程序及时间而起到规范约束或限制的作用,可能会使得小企业出口量的下降,最终起到保护和鼓励高附加值产品出口,遏制低高耗能、附加值产品及“游击式”出口的目的。

    1、时机及程序选取上看:属临时出台的紧急政策措施。虽没有实质性内容,但为接下来可能采取配额及资质审查留有空间是出口贸易商普遍担心的问题,使得钢材出口能够事前受国家监控。

    2、从管理目的看:一是对出口结构进行调整及对总量加以限制,即限制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钢铁产品的出口;二是规范出口管理秩序,变事后被动管理为事前主动管理,所以可以节约国家调研讨论过程,把前期工作推向企业,有人戏称此举为“矛盾下移、权力上收”,钢铁出口的控制权最终掌握在国家商务部手里。

    据我们了解,政策出台程序之前未充分酝酿,未能象以往一样经过主要钢铁出口企业及钢协的充分沟通和政策影响预评估,在出口退税政策取消仅1个月后执行出口许可证管理行为在国际上少见,主要原因我们判断可能是由于一季度我国钢材大幅增长超出政府预期、出口的产品仍以中低端产品为主造成资源紧张价格上涨、环境污染加剧国际贸易摩擦逐步加剧有关。尽管此前中国五矿化工商会会长陈浩然也提出建议,对钢材26大类215个税号的所有出口产品实行自动许可管理但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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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编辑:中国铁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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