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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政府决定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矿山企业必须为保护地质环境“买单”。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凡在湖北省境内开采矿产资源的采矿权人,应当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备用金收存金额有专门计算公式。《办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造成地质灾害破坏或者诱发地质灾害的,采矿权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恢复治理。对恢复治理措施不力、不及时的采矿权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恢复治理。否则,可以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强制治理,治理费用从其缴存的备用金及利息中支出。 《办法》还规定:采矿权人转让采矿权的,应同时办理备用金本息转移手续,由采矿权受让人承担相应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湖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管理办法》是经2006年11月27日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2007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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